2023-11-08

焦义浩: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区别

参与律师

      案例:甲从乙处购买一批货物,乙因各种原因无法为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找到A公司,并且以支付一定开票费的条件下,让乙开具相应货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此种情况下甲的行为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


      《刑法》第205条第三款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上述四种行为类型中“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与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外观较为类似,也与上述案例中甲的情形十分相似。但是两罪的法定刑却相差极大,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法定刑最高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法定刑最高可达无期徒刑,刑罚区分之大也是本文区分两罪的重要意义所在。


一、两罪的区别
      1、两罪的犯罪构成不同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主观上具备虚开骗抵增值税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行为,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行为。该罪既是目的犯,又是结果犯,这在司法实务也达成了共识。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非法购买的行为,主观上对非法购买行为有明知,不要求行为人之间是否存在真实交易、出于何种目的买卖、是否获利、是否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等。可见本罪是单纯的行为犯,只要行为实施终了,满足主客观相一致的条件即构罪。


      2、两罪保护的法益不同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立法本意(法律适用解释)是打击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抵扣国家税款和骗取出口退税款的行为,保障国家流转税制。因此虚开发票保护的法益具有双重性:一是国家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二是国家税款安全,避免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抵增值税,造成国家公共财产减少。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从刑法的规定以及它的构成要件来看,其维护的法益为国家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


      综上,区分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利用该发票骗抵国家增值税款的故意。


二、实务中如何确定是否具有骗抵税款的故意


      1、从增值税的制度设计层面分析
      增值税是一种流转税,国家只针对商品在流转过程中的增值部分进行征税,简单来说,以增值税率为13%为例,贸易公司从上家购买一件商品,价格(价税合计)113元,其中100元是商品货值,13元是上家代国家收缴的增值税,贸易公司经过加工、包装后将商品卖出给下家,价格(价税合计)226元,200元是商品货值,26元是贸易公司代国家从下家收缴的增值税。货物在贸易公司这一环节仅增值了100元,其本应缴纳的增值税为100×13%=13元,但是贸易公司实际缴纳的是26元,因此贸易公司需以其从上家购买该商品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发票)向税务局申请抵扣13元,此时商品在贸易公司这一交易环节的增值税缴纳完毕。此后在每一环节都是如此,直至最后商品流入消费者个人。上述过程也可以看出,国家仅在销售环节计征增值税,然后销售方用进项发票向税务局抵扣多缴纳的增值税费。因此贸易公司购买货物时取得的进项发票显得尤为重要。


      2、是否存在真实的交易
      甲购买货物的交易是真实存在的,开具的也是与货物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甲的主观目的仅是通过获取相应的进项发票抵扣其将来在商品销售环节所多缴纳的部分增值税。且实务中认定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考虑的主要因素为:购买方购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是真实存在的业务、主观上并非出于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客观上没有造成国家税款的损失。因此是否存在真实交易是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骗抵税款故意的重要因素。


三、甲的行为如何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指控中出罪


      最高院《关于如何认定以“挂靠”有关公司名义实施经营活动并让有关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性质》征求意见的复函(以下简称“最高院复函”)认为:挂靠方以挂靠形式向受票方实际销售货物,被挂靠方向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属于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行为人利用他人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并以他人名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即便行为人与该他人之间不存在挂靠关系,但如果行为人进行了实际的经营活动,主观上并无骗取抵扣税款的故意,客观上也未造成国家增值税款损失的,不宜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逃税罪等其他犯罪构成条件的,可以其他犯罪论处。


      乙与A公司之间的关系虽然不属于“挂靠关系”和“以他人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但是与这两种关系并无本质不同,甲购买货物的交易真实存在,客观上并未给国家税款造成损失。因此甲的行为应定性为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